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,根据教育人事制度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公假
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、培训学习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。
二、事假(县教育局相关规定)
1.教师因事请假,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,由本人所在年级负责人批准;3天以内的,须经分管领导批准,一周之内须经校长批准,超出一周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,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。
2.临时有事请假,每天扣40元,长期因事请假,一月扣1000元,并扣除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三、病假
1.教职工因病请假,1天以内由所在年级负责人批准,3天之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,3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,报请校长批准。
2.医疗期规定: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,或出院后在康复期需请假的,必须出具住院证明,报请校长批准;工伤要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。
3.病假、工伤提供医院和相关部门的手续与认定后,不扣工资;无以上相关证明,每天扣40元。
四、婚假(2002年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)
1.教职工结婚,婚假3天。晚婚(男25周岁,女23周岁)婚假10天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,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,另给路程假,路费自理。
2. 子女结婚可准3天假,直系亲属结婚假期1天,超过之日按事假对待。
五、产假、计划生育假(2002年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)
1.已婚女教师生育时(符合计生政策)产前、产后累计计算产假,顺产产假90天。24周岁(含)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,增加产假30天;多胎生育,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;难产(包括剖腹产)有医生证明的,增加产假15天;产假到期后续假,每月扣1000元;属计划外生育,产假一律为三个月,三月之内,扣除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超出三月仍继续请假者,在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上,每月另扣2000元。
男教师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-7天陪护假期。
2.产假、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,期间工资照发。
六、女教师孕期请假、产假后续假
1.学校原则上不同意适龄女教师孕期请假、产假到期后续假。
2.女教师孕期请假并经学校批准,按下列办法处理:
(1)孕期请假(保胎假),按病假处理,每月扣1000元,每天40元。
(2)推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;
(3)当年不得评优评先,年度考核不得为“优”。
七.丧假(省劳动局、人事局、财政厅有关文件)
1.教职工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死亡时,给丧假3-7天;教职工公婆、岳父母死亡时,给丧假1-3天。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,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,另给路程假,路费自理。
2.教师丧假期间工资照发,车船费自理。
八、请假管理
1.请假流程
①填写请假单;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;③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;②批准后的请假单送办公室存档。
2.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,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年级负责人报告,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职处理。
3.教师的病、事假,作为考勤内容,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。
4.假期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2014年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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